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
  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
  國發〔2014〕5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佈《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准、備案權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五、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核准後報國務院備案。核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事前須征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准權限。由省級政府核准的項目,核准權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七、本目錄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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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核准。
  火電站:由省級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
  熱電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髮指導規模內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佈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集裝箱專用碼頭: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佈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佈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中小型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原標題: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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